《电视剧版权登记条例》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根据《著作权法》颁布的关于电视剧版权登记的法规,旨在保护电视剧及其作者的知识产权,从而发挥其社会和经济效益。为了充分发挥电视剧的社会和经济效应,更好地保护其作者的作品权益,这一规定第一次明确了电视剧的定义、版权登记的内容、登记的机构及程序、版权人的权利义务以及版权保护等。
第一条 总则
第一条《电视剧版权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作的电视剧。
第二条 定义
第二条 电视剧是指在电视广播机上播放的、以故事情节的连续性为基础的、带有结构性的影视制作,包括但不限于话剧、歌舞剧或歌舞类别的节目。
第三条 版权登记内容
第三条 电视剧版权登记内容包括:
- (一)电视剧名称;
- (二)版权人姓名或名称;
- (三)制作年份;
- (四)播出平台及播出时间;
- (五)编剧、导演等参与者的姓名或名称;
- (六)版权共有或合作项目的存在;
- (七)著作权人的联系方式;
- (八)其他必要的内容。
第四条 版权登记机构
第四条 版权登记的机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指定。版权登记的机构应当有足够的条件来收集、整理、存档、发布和使用电视剧版权登记信息。
第五条 版权登记程序
第五条 版权人应当通过指定机构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版权局提交电视剧版权登记申请,并按照有关规定提交包括上述内容在内的相关资料。有关机构应当根据提交的资料确定是否予以登记,并将登记结果及时通知版权人。
第六条 版权人的权利义务
第六条 版权人应按照有关规定提交电视剧版权登记申请,及时交纳登记费用,并有义务在收到登记结果通知后及时补充完善资料。
第七条 保护版权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版权局依据本条例,采取执法、信息共享、法律救济等措施,对侵犯版权的行为进行处理,维护合法拥有版权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附则
第八条 本条例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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